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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/4/12

女與警開房間 辯收拾儀容也過關


新北市蘆洲分局員警郭鎮文與銀行理財顧問陳宥蓁,相約上汽車旅館被元配當時抓姦,陳女出庭時辯稱「固然在整理儀容」,獲檢方不起訴;但是陳女簽下「絕交條款」,允許不再度與郭交往,卻再被拍到兩人「熊抱」雙載,法院判陳女違約,要賠元配40萬元。
違絕交條款 判賠元配40萬
元配郭太太指控,前年6月她就察覺丈夫與陳女有姦情,陳女簽切結承認姦情,應諾不容易又與郭聯絡,懇求別提告;不料同年9月,徵信社帶她去motel抓姦,抓到兩人同處一室,陳女當時承認剛和郭交歡,老公則是力挺情婦,痛罵老婆:「你為什麼要把事情鬧大?想害我失業才歡騰嗎?」
郭太太說,三方本來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報案,老公說不能給同事明暸,才改去速食店「喬」。
和解書中,陳女願分22期賠償元配200萬元,並立有「絕交條款」,應諾即日起不重新以任何形式與郭聯絡,只要須重新賠200萬元。後首陳女嗣後付給元配135萬元。
不過2個月後,郭員和陳女再被徵信社拍到 棧板,兩人熊抱共騎機車 ISO9000,在郭家旁邊牽手、擁抱,共進早餐,消夜還一起吃生猛海鮮,憑據仍依然交往中,元配主張陳女一再欺騙,控告對方違約。
不過陳女堅稱,她和郭某固然單純業務理財串聯,在五股的夏慕motel抓姦那次,固然相約碰面爬山談投資,「下山時我月事來了,才改去motel談,大家固然去清理儀容和聊天」,兩人一走出房門,就被陳女帶著一群人對她猛拍照,還說立即有記者,她怕丟臉才被迫簽下和解書,非出於自願。郭太太則說,「是她自己求著簽和解書,沒人逼她」。
台北地院判決,「絕交條款」未違反善良風俗,陳女誠然違約亂人家庭,思維她月薪3萬元,判她盡可能賠40萬元違約金。
通姦查無真憑實據不起訴
郭員的妻子也控告陳女和丈夫通姦,但陳女改口不認姦情,且查無直接證明,檢方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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