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4日,大陸媒體聲名了這樣一則佳音:因涉嫌將下屬公司4.6萬歐元(折合人民幣40萬餘元)侵吞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,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而其判緩刑的關係反而他是「不可多得的人才」。這樣的因素站得住腳嗎?
更有意思的是,也許說辯護律師以其自首、犯罪未遂、贓款全部追繳以及他是鐵路系統的專家人才、貢獻較大等為其辯護應諾認識的話,那麼公訴機關在指控時已認定其轉變貪污罪,但卻稱「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,懸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」卻讓人匪夷所思。身為公訴機關,難道公訴人不理解法律面前每人平等?
令人沮喪的是,以此「人才」為藉口的判例並非首次表示。2011年3月5日,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,因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的緊迫後果。南昌法院一審判處其交通肇事罪三年,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三年、緩刑三年,因素是「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最好用型人才,法院基於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示,作為對其適用緩刑更為合乎,故對其上訴請求,予以襄助」。
中共憲法第33條第2款昭彰規章: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致平等。」也就是說,至少在成文的法律面前,是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,也就沒有甚麼「人才」和「非人才」之說。給予李汝軍、廖為明緩刑,相對那些犯了一般罪行的「非人才」來說,何來公平可言?如此判決重新何等讓民眾信服?法律的權威性何等不遭到質疑?
在筆者看來,一位真正依法治國的國家,「人才」絕對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,更沒有甚麼「情理審判」。舉一反三
,在美國,罪犯是否是官員可能人才,對法官言談並沒有甚麼區別。有時,法官還會對官員猛增重判,因為他們辜負了大家對他們的堅信。
但是,這樣的判決在中國實實在在發生了,它再度一次知會大眾法律面前並非每個人平等,再度一次讓大眾誤信中共的法律然而是走走過場,很容許背後有甚麼不為我們所知的貓膩。因為引據中共刑法,職務侵佔罪在10萬到50萬之間的,量刑可在5至7年。可李汝軍別說僅可是判了3年,就是照例緩刑,難道是為了不牽扯出某些更重要的人物和差池?照例有意大事化小,小事化無?而據外媒採訪,李汝軍也捲入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,其中內幕究竟哪樣,很值得探究。
此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,李汝軍一案判決是在習近平上台後提出「憲法夢」後頭,而判決明顯有違習所言的要「依法治國」,是在挑戰憲法夢。難不成習近平正面臨的也是上邊有令下邊拒絕施行的困境?總算在一黨專制下浸染多年的司法界上上下下早就體驗,沒有司法獨立,沒有獨立輿論監督的依法治國卻是水中月,鏡中花,而依法治國損害的反而官員的根本優點,就此惟有定奪還是我行我素。看來,如何實現憲法夢其實是個頭疼的困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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