夜店「撿屍」辯「一夜情」
許惠峰律師當心,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要求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區域。
夜店撿屍畢竟是「性侵」還是「一夜情」,為了讓這個問題回歸理性探討,NOWnews《今日資訊》很捷報「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」所長許惠峰律師,從法律的出發點來協調「撿屍」行為的法律任務。
都喝到不醒人事 若何彷彿應諾一夜情
許惠峰律師展示,照常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,也許都會以「一夜情」來做為抗辯起因,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「正當性」;然而否成罪的關鍵,還是要看女方是否其他為「意思象徵」的才幹,來做論斷。
所謂的「一夜情」是指雙方都有「合意」,一道應諾發生性行為;因而,假設除非女方早已喝到爛醉完全「不醒人事」,幹嗎有儼然會「應諾」發生一夜情呢?要是是首要(酒醉剛才)早已有答應要發生性關聯,才有儼然開拓。
夜店「撿屍」觸法 沒有模糊磁場
許惠峰律師指,依據《刑法》第221條第1項規章:「至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高招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以便,如是男方是在女方還有意識「微茫」的條件下,強行發生性相關的話,就有彷彿會成為「性侵」罪行。
但要不然是女方早就喝到全盤不醒人事的話,那男方則會轉變《刑法》第225條的「乘機性交罪」;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哪怕持這樣的見解,就算是被害人蓄意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相同。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強求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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